史靜寰:中國高等教育強國建設進程中的教育質量治理

12日下午,“2019高等教育國際論壇年會”專題論壇“‘雙一流’建設和‘雙高計劃’建設研究”在蘭州大學召開。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教育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史靜寰教授出席并作報告。報告摘編如下:
1994年,質量管理專家朱蘭(Joseph. M. Juran)預言: 21世紀,人類將迎來“質量世紀”。在知識經濟時代,質量不僅是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戰略因素,還是國家科學技術和文化水平的綜合反映。質量不僅表現為生產活動的結果,還包括生產過程中的工作質量。
一、質量治理的內涵
“質量治理”的概念進入高等教育特別是人才培養話語范疇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與傳統自上而下的由單一主體進行的“管理”和“控制”不同,“治理”是相關利益主體以高等教育質量為中心,表達訴求、協商利益、協調資源、達成共識的決策形成及實施過程。
治理主體包括政府、市場、院校、中介機構、學術專業組織、其他非政府第三方機構。治理手段/途徑包括法律法規、政府政策、專業評價、市場監督、社會問責、文化影響等。
治理特點可以概括為:1.政府主導、共同參與。在現階段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通常是主導力量,其他社會主體和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2.多元向度。治理過程是多向的,既包括自上而下的縱向管控,也包括不同主體間的橫向互動以及自下而上的影響;3.協商共識。治理過程所創造的結構和秩序不通過外部施加,而是通過多元主體之間的互動、博弈和相互作用,往往包含不同利益的表達、協調與融合。
治理目標的達成是利益調和、形成共識的過程,其權力的行使不以支配為特征,而以利益相關者的同意與授權為基礎。
二、我國高等教育質量治理
2014年,李克強總理在首屆中國質量大會上提出“質量時代”新概念,強調要“人人重視質量、人人創造質量、人人享受質量”。牢固確立質量即是生命、質量決定發展效益和價值的理念,把經濟社會發展推向質量時代。時任科技部部長萬鋼提出,要把提高創新發展的質量擺在建設創新型強國的重要位置,把質量優先的理念深入到科技創新的各個環節,把中國質量和中國創新結合起來。在高等教育領域內,自90年代末大學擴招及985建設項目實施以來,質量問題始終是社會及高校關注的熱點之一。
2015年國務院頒布的《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中明確將“完善大學內部治理結構,構建社會參與機制,加快高等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列入“雙一流”建設五大改革任務。
當前,我國高等教育正處于實現內涵式發展、建設高等教育強國的關鍵階段。增(人才培養)能力,強(人才培養)體系,是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重中之重,需要整個社會的支持和參與。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質量治理受到重視。“雙一流”建設周期已經過半,建設成效如何,特別是在完善人才培養質量治理體系方面進展如何?我們近期對部分“雙一流”建設高校中期自評報告中學校自選特色案例進行分析發現:院校對人才培養問題非常關注,選擇以人才培養為主題的案例數量最多。這表明,人才培養作為“雙一流”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不但在“雙一流”大學建設實踐中得到貫徹,而且已經被大學作為展現自身特色和發展質量的主要指標。不少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在才培養案例中提到其質量保障舉措。例如,制定一流本科教育質量保障計劃;實施大類招生、自主選擇專業等保障生源質量的招生舉措;對培養過程質量進行評估,不少學校已有課程評價,學生評教等措施,并注重對學生出口的質量把控等。
當然案例分析也發現一些可以進一步改進的問題:第一,雖然已有院校將大學治理作為特色案例列出,也開始在院校層面建設教育質量評價及保障機構和制度,但治理結構還比較單一,院系基層組織在質量治理方面功能比較薄弱。其他利益相關者(大學生、校友、用人單位等)在質量治理上的參與度也明顯不足。第二,院校質量治理體系的整體性建設尚不完善。除人才培養外,院校其他功能(如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質量等)質量評價保障機制提及較少。第三,院校質量文化建設,質量價值觀養成等軟性因素仍需加強。不少院校教育質量評價及保障是以項目運作的方式進行,尚未形成穩定的可持續的制度規范和文化氛圍支持。
三、國外高等教育質量治理的經驗
1.以法律環境建設為基礎。通過立法方式,明確界定各方主體權責關系。例如,德國《高等教育框架法》規定高校需進行自我評估,接受外部評估,并要求學生參與評估過程,《德國專業認證基金會設立法》等界定政府、高校、認證委員會在認證工作中的權責關系。英國2017年頒布《高等教育與科研法》,發起、統領“教學卓越框架(TEF)”的構建。日本《學校教育法案》推動第三方評價機構發展,規定高校必須定期接受政府認定的評價機構開展的院校認證。
2.機構、制度與文化建設并舉。以政府政策、專業機構等形式傳遞質量文化、實施質量治理。例如,英國政府推進“教學卓越框架”(TEF),在既有審核評估(QAA)基礎上增加等級評估,提升高校對人才培養工作重視程度,并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質量文化。澳大利亞政府成立高等教育質量與標準代理機構(TEQSA),發布“高等教育評價報告”,并統領高教質量保障系統改革,明確提出強調學生產出與學生體驗質量。日本于2016年,在全國學位與大學評價機構(NIAD-UE)基礎上新設全國學位與高等教育質量提升機構(NIAD-QE),強調質量保障文化向質量提升文化的轉變。法國政府牽頭成立高等教育評估委員會(HCERES),統籌法國對于高校、科研單位及教育項目的評估與監管工作,并依據其提供的評價結果、數據分析進行教育決策。
3.明確院校主體責任。發達國家的高等教育立法都明確高校是人才培養質量保障與提升的第一責任主體,強調發揮院校的主體作用,保障院校自治,給院校建立內部質量治理體系、進行質量提升改革保留充足空間。使院校成為高教質量治理體系的落腳點與著力點。院校內部質量治理舉措包括:基于院校研究的發展戰略規劃(院校層面質量治理體系建設);圍繞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的制度安排與綜合改革(課程改革、人事改革、院系結構改革等);內部人才培養質量評價體系建設(內部教學評估、學生評教、學生學習情況數據收集機制建設等)。
4.保持商業機構角色,形成市場問責壓力。我們可以批評大學排行在某些方面起了一些誤導或者產生了一些負面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它的客觀存在,作為一個不同于政府、不同于學校辦學主體的聲音,它有它獨特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都發揮了促進作用。如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軟科世界大學學術排名,US News & World Report 最好全球大學排名等。還有其他形式的市場問責機制,如學生評教網站等。
知識經濟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人才質量和人才培養能力的競爭。我們需要在全國各高校培育質量意識,形成質量文化,建設質量治理體系。
該報告為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2017年度重大課題攻關項目“‘雙一流’建設背景下我國高校評價體系改革研究”(17JZD056)的研究成果。

